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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拟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责成财政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抓好这项工作,同时由编办、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互相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目前,市财政正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代市政府研究起草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初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基础。

  在购买内容上,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并结合地方政府实际,我市拟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外,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主要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社会管理、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辅助政府履职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具体购买服务目录的确定上,我市将用渐进改革的思路,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步增加购买内容。

  在购买方式上,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在承接主体上,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七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绩效评审上,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实例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社会保障和残疾人事业服务。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2013年,市财政与市残联进行了反复调研、测算和论证,共同制定下发了《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规定从2013年起,全市托养人员补贴统一标准,不再按照户籍地域和城乡划分。集中托养机构养员补贴通过选取各类费用可参照的单项标准,核定托养机构年度总资金需求,扣除托养机构收入(养员缴纳的低保金)后,确定日均补贴标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我市补贴标准确定为65元/天。补贴标准今后将实行动态化管理,综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等因素确定,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上述政策的出台,极大地缓解了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压力,提高了生活质量,调动了民营机构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涌现出瓦房店市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中心这样的国家先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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