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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专有产品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分销产品和服务的方法。有学者认为:“专有品牌、专有技术和专有产品是特许体系的核心三要素,是特许权的价值来源,决定了特许体系成功率。”由此可见,专有产品在特许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特许双方因为专有产品问题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例时有发生。处理好专有产品相关法律问题,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专有产品的提供方通常是特许人。特许人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维护品牌特色和声誉,往往会要求向被特许人统一配送专有产品。统一配送专有产品也是特许人的利润来源之一,也是特许人加强特许体系控制的重要手段。特许人直接配送专有产品有利于加强专有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控制力度。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加强对加盟店的控制,也能保证产品配送的利润;但是,直接配送专有产品,特许人将面对有关产品责任风险,如产品质量问题、配送不及时等引发的赔偿责任。严重时,可能由于产品责任而引发特许体系的不稳定,甚至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

  有的特许人采用由第三方(关联公司或指定供应商)统一提供专有产品,在产品供应体系和特许服务体系之间设置“防火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产品责任风险。同时,将专有产品的生产和配送交由第三方负责,特许人将有条件更加专注于特许体系其他方面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特许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不论是直接提供专有产品,还是指定第三方提供专有产品,特许人均负有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该“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该披露如下细节: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特许人还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专有产品的相关事宜,是预防纠纷和有效解决纠纷的基础。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双方应该约定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产品及相关的价格、条件、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另外,产品的供需双方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确立的原则下订立产品供应合同。在产品供应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结算办法、价格调整规则、退换货的条件和方式、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特许双方应该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供应合同的关系。通常,产品供应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的附属合同(至少是关联合同),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合同的无效(或被解除)。

  专有产品的生产和配送,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

  专有产品的质量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将“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此,产品的供需双方应该对产品验收标准、质量异议的期限等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预防纠纷。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产品验收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供需双方有时也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确定检验标准。

  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特许人应该充分注意专有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问题。有的食品或餐饮特许企业要求加盟店统一使用其配送的半成品或配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该特许企业(或关联企业、指定供应商)不具备相关食品的生产资质(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合同无效。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不合法的产品,加盟店有权拒绝接受。如果由于不合法的专用产品导致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同样的问题在美容行业也存在。有的美容特许企业自身没有生产化妆品的资质和条件,而是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化妆品,并在特许体系中统一配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如果被委托生产的企业也没有生产资质,或者生产没有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那么,该专有产品的配送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供应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如果被特许人拒绝采购不合法的产品导致加盟店不能正常经营,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连锁》月刊; 作者:王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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