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拟入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召开,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做了修改,形成建议表决稿。其中明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将承担行政责任。
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表示,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认为,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将其行为担行政责任入法提高了处罚力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